哪些行为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要了解哪些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首先要明白这两个罪名的概念。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组织”,可以理解为把一些人聚集起来,形成一个有一定目标和行动的团体;“策划”就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谋划、设计方案等;“实施”则是按照策划好的方案去具体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造谣”就是编造虚假的事情;“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等。这里就是通过这些手段来蛊惑、诱导他人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主观上要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上述定义的行为。例如,一些人通过网络大量传播虚假信息,意图煽动群众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比如,有人秘密组织小团体,制定详细的推翻现有政权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就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总之,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