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式敲诈勒索罪没有威胁要挟恐吓该怎么辩护?


在争议式敲诈勒索罪案件中,若没有威胁、要挟、恐吓行为,可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下来从辩护角度看,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入手。该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上,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要有通过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若没有威胁、要挟、恐吓行为,那么在客观方面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主观故意的证明,辩护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与对方协商,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提供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协商过程,以此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法诉求,并非敲诈勒索。 在客观行为方面,由于不存在威胁、要挟、恐吓行为,需要详细分析双方的行为和互动过程。如果是通过正常的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这种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强制手段是不同的。例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和协商,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辩护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还原事件的真实经过,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恐吓等行为。 此外,还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辩护。如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比如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等,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质疑,要求排除这些证据。例如,若证人的证言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该证言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还可以考虑从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辩护。如果将没有威胁、要挟、恐吓行为的案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辩护人可以向法庭阐述这种观点,争取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总之,在没有威胁、要挟、恐吓行为的敲诈勒索罪案件中,辩护人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