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擅自滥用的行为都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代理人擅自滥用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愿或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实施的不当行为。 首先,最常见的一种滥用行为是自己代理。这指的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比如,甲委托乙帮自己卖房子,乙却以甲的名义把房子卖给了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这种自己代理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除非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 其次是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以双方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同一项民事行为。例如,丙委托丁购买一批货物,同时戊委托丁出售同样的货物,丁就同时代表丙和戊进行交易。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这种行为容易导致代理人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也是禁止的。 再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也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行为。比如,代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商量好,故意抬高交易价格,然后双方从中获利,而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和相对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也属于滥用行为。例如,代理人没有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及时处理事务,导致被代理人错过最佳时机而遭受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这些代理人擅自滥用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有相应的规制,被代理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