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正式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侵害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直接的一种侵害行为。荣誉的授予和剥夺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剥夺他人的荣誉。例如,某单位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调查和程序,就擅自宣布撤销员工获得的“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这种行为就是非法剥夺他人荣誉,明显侵害了该员工的荣誉权。 其次是诋毁、贬损他人荣誉。这种行为表现为通过各种方式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进行贬低、污蔑。比如,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编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利于他人荣誉的言论。像甲嫉妒乙获得了“科技创新奖”,就到处宣扬乙的成果是抄袭的,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甲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诋毁、贬损他人荣誉,构成对乙荣誉权的侵害。 再者是侵占、非法占有他人荣誉。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占据他人的荣誉。例如,将他人获得荣誉的成果据为己有,或者在荣誉证书、奖杯等物品的保管、使用上,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占有。比如,丙在丁获得比赛奖杯后,趁丁不注意将奖杯拿走,声称是自己所有,这就是侵占他人荣誉的行为,侵害了丁的荣誉权。 另外,侵害荣誉权还可能表现为侵害荣誉所附随的利益。荣誉往往会附带一些物质利益,如奖金、奖品等。如果有人以不正当手段侵害这些与荣誉相关的物质利益,也构成对荣誉权的侵害。例如,戊获得了一笔因荣誉而颁发的奖金,己以不正当理由将这笔奖金据为己有,这就是侵害了戊荣誉所附随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戊的荣誉权。 当发现自己的荣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