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为老婆要房子而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老婆闹离婚,她要求把房子给她。这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首付我出得多些,贷款也是我一直在还。现在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处理房子的问题,想了解下在这种因为老婆要房子而离婚的情况下,法律上一般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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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因为老婆要房子而离婚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和分割。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法律规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分割,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因为老婆要房子而离婚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具体事实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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