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按揭房法院会如何判决?


离婚后按揭房法院的判决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如果是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进行的这些行为,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在离婚时,由于房屋还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要是双方还有争议,就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在法律上,房子通常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要是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会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法院在判决按揭房归属时也会遵循这一原则综合考量。 相关概念: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在这里就是指房子。 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简单说就是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增值:指财产在投入使用或经过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因素、使用情况等原因导致其价值增加。比如房子随着时间推移,因为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等原因价格上涨,上涨的部分就是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