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鉴定,但选鉴定机构时不到场会怎样?
我是一起案件的原告,之前申请了鉴定,现在到了选鉴定机构这一步。可我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到场,我特别担心这会对案件有影响。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处理,会不会对我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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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后却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不到场,这涉及到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的概念。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原告申请鉴定后,其有义务参与选择鉴定机构这一重要程序。如果原告在选鉴定机构时不到场,法院一般会先尝试联系原告,了解其不到场的原因。 若原告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无法到场,法院通常会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重新安排选择鉴定机构的时间,以保障原告参与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 然而,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法院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处理。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法院会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依然享有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等权利,但由于其未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过程,可能会使其在心理上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担忧。并且,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所以,原告在申请鉴定后,应尽量积极参与到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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