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鉴定双方协商不成时是否由法院指定?

我和对方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一直协商不下来,僵持很久了。现在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是不是就会由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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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时,鉴定机构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机构的选择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是由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 这里的“鉴定”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比如对笔迹、伤情、财产价值等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虽然该条文没有直接表述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结合整个民事诉讼的流程和规定,当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协商一致时,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会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有一套规范的鉴定机构备选库,入选该库的鉴定机构都是经过严格审核,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如果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所以,当鉴定双方协商不成时,一般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来进行相关鉴定工作,以推动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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