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一方不去可以吗?
我和对方共同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来处理一个纠纷,但对方现在说不想去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共同选定后一方不去合不合法呢?会有什么影响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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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一方不去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意味着达成了一个约定。 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是不恰当的行为。因为共同选定体现了双方对鉴定机构的认可,都有配合完成鉴定程序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去,可能会影响鉴定的正常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不去,鉴定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方不出席不影响鉴定的开展,鉴定机构仍可以依据现有材料进行鉴定。但如果该方的配合对鉴定至关重要,比如需要其提供特定的样本、进行现场指认等,那么鉴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也就是说,可能会认定其不愿意配合鉴定是因为其知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从而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中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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