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退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我有个案子到了需要鉴定的环节,鉴定机构却退案了。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会采取什么处理办法,是重新找鉴定机构,还是有其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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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鉴定机构退案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鉴定在司法程序中的意义。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鉴定机构退案后,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用等自身原因导致的,法院可能会视为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比如其主张可能因缺乏鉴定意见的支持而不被法院采纳。 若并非当事人的原因,而是鉴定机构自身的问题,例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能力不足、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退案,法院一般会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新的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法指定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能够继续顺利审理,查明相关的专门性问题。 此外,如果多次出现鉴定机构退案的情况,且确实无法通过鉴定来查明相关事实,法院会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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