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鉴定不予受理时办案单位是否需要书面告知?

我有一个案子涉及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说不予受理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办案单位是不是得给我个书面的告知啊?我担心没有书面的东西,之后说不清楚。所以来问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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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鉴定中,当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时,办案单位是否需要书面告知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某些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比如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等。同时,该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办案单位是否要书面告知,但从法律的严谨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来看,书面告知是更合适的做法。 从法理上来说,书面告知具有确定性和可追溯性。当事人可以凭借书面告知了解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和依据,这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是口头告知,可能会存在信息传达不准确、容易遗忘等问题。并且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书面告知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所以,尽管没有绝对强制规定办案单位必须书面告知,但为了保证程序的规范和当事人能清楚知晓情况,办案单位通常应该进行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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