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折旧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处理方式,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企业都能进行折旧扣除。以下是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 首先,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比如企业购买的新设备,如果还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就不能对其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是因为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没有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际的效益,所以不允许进行折旧扣除。 其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方式,企业只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例如企业租入一辆汽车用于日常办公,由于企业并不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所以不能对其计算折旧扣除。按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再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同样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方式。当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时,相当于将该资产的所有权和风险报酬都转移给了承租方,企业不再对其拥有实质的控制权,因此不能再对其计算折旧扣除。 此外,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再计算折旧扣除。当固定资产已经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了折旧,意味着其价值已经在之前的会计期间得到了充分的分摊,后续即使该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也不能再重复计算折旧扣除。 最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应该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如果某项固定资产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比如企业购买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房产,就不能对其计算折旧扣除。这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折旧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折旧扣除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企业在进行折旧扣除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