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在合同代理中,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首先是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简单来说,就是代理人既是交易的一方,又是被代理人的代表。比如,A委托B代理出售一套房产,B却自己以低价买下这套房产。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其次是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例如,A委托C购买一批货物,B也委托C出售同样的货物,C就同时代表A和B进行这笔货物交易。《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同样,这种行为一般是被禁止的,需要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再者是恶意串通。这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勾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D和第三人E合谋,抬高交易价格,然后从中谋取私利,使被代理人F遭受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认定存在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都要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责。 此外,越权代理也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的一种情况。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总之,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代理制度的初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当遇到这类情况时,被代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