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不停止执行?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儿,相关部门对我做出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我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不确定在这个期间,那个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继续执行。我担心如果继续执行会给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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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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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一原则及其例外情况。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罚款决定,对某公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等。 为什么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呢?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和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随意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会导致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是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如果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认为需要停止执行,那么就可以停止。又或者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要求合理,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当事人如果担心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由相关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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