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违法时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行政合同违法时,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它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合同性。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主导地位,拥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 当行政合同违法时,我们要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构成侵权民事责任通常需要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 在行政合同中,如果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同时这种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然而,行政合同又具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对于行政合同纠纷,目前主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在行政合同纠纷中,相对人更多的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不同的救济途径,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滥用行政优益权,给相对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也可能构成对相对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违法时行政机关有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途径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相对人在遇到行政合同违法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