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全钢家俱厂申请破产案有哪些法律要点?
鞍山市全钢家俱厂申请破产案涉及多个重要的法律要点,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鞍山市全钢家俱厂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流程也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对于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同样有法律支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鞍山市全钢家俱厂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权益在破产清偿中有优先地位。 此外,在破产过程中,还有债权人会议等重要环节。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存在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综上所述,鞍山市全钢家俱厂申请破产案在申请条件、流程、员工权益保障以及债权人权益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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