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这意味着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二审法院认可一审的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被支持。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就会维持原判。 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当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比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判断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准确,二审法院会根据正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改判、撤销原判决或对原判决进行变更。比如,行政机关依据错误的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审法院未审查出来并作出维持处罚的判决,二审法院发现后就会依法改判。 三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基本事实是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如果一审法院对这些事实没有查清楚,证据也不充分,二审法院可以选择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让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也可以自己在二审中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四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定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如果一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比如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未到庭且不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二审法院会撤销原判决,让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另外,关于二审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