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申诉是否有时限?


行政案件申诉是有时限规定的。申诉,在法律层面更多体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同时,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而关于申请再审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诉。但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的六个月内也可提出。明确申诉时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所以,在行政案件中,如果您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想通过申诉来维权,一定要留意这个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