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在解决行政纠纷时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下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大部分普通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法院来处理,这是因为基层法院更接近案件发生地,便于调查取证和审理。比如一些乡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像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的诉讼,一般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罕见,往往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经过了复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因房屋拆迁等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纠纷,就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到第二十四条,这些条文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可依据这些规定来确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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