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归责分类与含义是什么?


行政赔偿归责,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和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归责的分类与含义。 首先是违法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通俗来讲,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所体现的就是违法归责原则。例如,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损失,那么该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过错归责原则。该原则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不过在我国行政赔偿中,单纯的过错归责原则应用相对较少,更多的是与其他原则结合使用。 再者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叫结果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实际损害,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一些公共设施设置不合理导致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在设置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基于保障公民权益的考虑,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不同的归责原则在行政赔偿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和作用。违法归责原则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错归责原则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量,而无过错归责原则则更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实际的行政赔偿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