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探讨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行政扣押和行政赔偿这两个概念。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赔偿则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程序时,没有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操作,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侵犯财产权情形就包括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扣押,就破坏了法律设定的权力运行秩序,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民遇到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行为的现场记录、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被扣押财物的清单等。然后,可以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