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确认生效调解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探讨是否可以确认生效调解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生效调解的含义。生效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法定程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调解书签收,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而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能否将生效调解的债务确认为共同债务呢?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主张,且调解协议中也未涉及此内容,事后想要将其确认为共同债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确实属于共同债务,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律程序来尝试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确认生效调解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并非完全不可行,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