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吗

我和另一半已经离婚了,当时没涉及到某笔债务。现在债权人突然找我,说那是之前婚姻里的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这情况,想了解离婚后这种共同债务到底能不能追加给我,是怎么个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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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债务是可以追加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符合一定情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比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已达成清偿协议或取得债务分担判决,债权人要求夫妻另一方继续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就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夫妻关系继续存在,但因执行依据只列其中夫或妻一方为被告,在债权得不到完全清偿后,权利人也可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还有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就该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或判决分担,申请执行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便离婚时财产分配协议或法院判决已经对财产等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债主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婚内共同债务。就算双方已离婚,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 。 相关概念: 连带的清偿责任:就是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够清偿时,另一方有接着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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