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的外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刚离婚不久,最近听说前夫在离婚后欠了不少外债。心里很担心,想知道这些他离婚后产生的外债,会不会要我一起承担啊?主要就是想搞清楚从法律层面,这到底算不算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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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的外债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关系还存在的时候,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一起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借的钱。比如夫妻一起买房、一起做生意欠的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是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正常情况下,这是属于个人债务,和另一方没有关系。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虽然是离婚后产生的,但实际上是用于之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项上,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离婚后一方为了处理之前夫妻共同经营店铺的后续欠款,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共同债务问题。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说离婚后一方外债就是或不是共同债务,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和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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