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再为婚姻债务担责吗
我刚离婚不久,离婚时没太在意债务的事。现在突然想到,万一之前有没处理好的婚姻债务,会不会后面还得我来担责啊?我就想弄清楚,离婚后到底有没有可能还得为之前婚姻里的债务负责,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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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有可能再为婚姻债务担责的。首先得明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这两个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夫妻一起欠的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欠的债。比如为家里日常开销、孩子抚养、老人赡养、一方生病治疗等欠的钱,还有一起做生意欠的债 。个人债务就是一方自己单独欠的,像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抚养义务的亲朋欠的债、独自筹资经营但收入没用于共同生活欠的债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双方都有责任偿还。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还钱。要是离婚时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都各自分开了,双方可以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法院会判决。而个人债务,离婚后就由欠债的那一方自己还。所以,离婚后是否要为婚姻债务担责,关键就看债务到底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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