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可以追偿吗
我和配偶刚离婚,离婚前有一些共同债务。离婚时因为某些原因,我承担了较多的共同债务部分。现在我想知道,对于这些我多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能不能向对方追偿呢?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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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是可以追偿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讲,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共同生活去从事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比如,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孩子教育费用、共同经营店铺的欠款等。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再说说离婚后追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提到,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足够偿还,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但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就由双方协议清偿;要是协议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不管双方离没离婚,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找夫妻其中任意一方去追偿。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共同债务,那么就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比如,夫妻二人离婚,共同债务是10万元,双方约定各承担5万元,但实际债权人一直找一方索要,这一方最终偿还了10万元,那么对于多承担的5万元,就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等向另一方追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对债务的认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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