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遗漏共同债务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协议离婚了,最近却突然有债权人找上门,说有一笔我们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没在离婚协议里处理。我一头雾水,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应对。想了解面对这种离婚协议遗漏共同债务的情况,我具体该采取什么办法来解决,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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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共同债务,不用过于慌张。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这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里买日常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遗漏的共同债务处理,具体有几种情况。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那就先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举个例子,夫妻共同财产有50万,共同债务20万,那就先用这50万中的20万还债务,剩下30万两人平分。 要是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比如共同财产只有10万,共同债务30万,就需要夫妻双方商量怎么还这剩下的20万债务。要是协议不成,那就由法院进行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债务同样由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另外,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怎么约定,对外是不能以此约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里约定某一方不用承担债务,但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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