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遗漏共同债务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协议离婚了,当时没注意有一笔共同债务没写进离婚协议里。现在债权人找上来了,我有点懵,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笔遗漏的债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和配偶要怎么承担这笔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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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中遗漏了共同债务,不用过于着急。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都算共同债务。 对于遗漏的共同债务,处理方式如下: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那就先用共同财产来还,还完后剩下的财产再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要是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由双方先协议怎么清偿。打个比方,比如欠了10万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只有5万,剩下5万双方可以商量一人还多少。如果能达成一致,就按协议来。但如果协议不成,那就由法院进行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存在共同财产,债务同样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 另外,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离婚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怎么约定,对外是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索要欠款。相关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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