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基础法律还是现行法律?


在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适用法律的问题需要依据法律的溯及力原则来判断。 法律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新的法律能不能管以前发生的事情。我国遵循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它生效之后发生的事情有效,对生效之前发生的事情是没有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如果债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么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比如,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那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开始,并且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