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判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它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基础上设定的债务 。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常说的“共债共签”原则,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向别人借钱,那这笔钱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一方去超市买菜、给孩子交学费等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这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划分的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类,同时结合夫妻的职业、收入等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来认定。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投资生意,结果生意赚的钱都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了,那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像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赌债等非法债务,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