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及擅自使用的工程质量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处理工程相关事务,对工程变更和擅自使用工程后的质量责任不太清楚。就怕之后出问题不知道责任怎么划分。想了解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各方责任是怎样的,还有如果未经允许就使用工程,质量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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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变更及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责任有明确规定。 首先说工程变更,如果是按照正规流程变更,比如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方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变更,各方按照变更后的要求履行责任。但如果未经原设计单位等同意就变更工程,比如案例中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对地基基础设计变更却未经过原设计单位,这种变更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因变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擅自变更的一方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再说说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其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返工、修复义务,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不过,依据《建筑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会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无论工程是否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对这部分质量负责。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工程变更要走正规流程,发包人也不能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各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来保障工程质量和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擅自使用:指在工程未达到法定或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未经相关方许可就投入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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