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有哪些?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需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对赔偿问题进行处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及时解决赔偿争议,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纠错。 首先是申请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接着是申请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赔偿请求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格;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明确;是否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申请等。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会要求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之后进入处理决定阶段。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也会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从行政程序进入了司法程序,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赔偿争议。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的重要环节,它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负责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赔偿请求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