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不作为的常见表现形式。 第一,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没有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任何决定。例如,公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既不核发执照,也不作出不予核发的决定,这种拖延的行为就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拒绝履行。行政主体明确表示拒绝相对人的申请。比如,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没有合理理由却直接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若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且不符合法定理由,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第三,不予答复。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例如,公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企业污染环境问题,环保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调查处理,也不向举报人反馈情况。这种不回应的态度同样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四,不完全履行。行政主体虽然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没有完全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职责。比如,在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复议决定,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部分合理请求没有进行处理。 总之,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关键在于看其是否有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要求履行了该职责。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