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有哪些法律保障以及受到哪些限制?


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了解行政机关的活动及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关键的法律。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例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这些信息的主动公开,为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了基础。 除了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相对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然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并非毫无限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一些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比如,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受到法律的多方面保障,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但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知情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