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时所遵循的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个程序。 首先是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方式来提出赔偿请求。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一种前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例如,若某市场监管部门错误吊销了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该企业单独要求赔偿时,应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制作赔偿决定书。若决定不予赔偿,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要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在整个行政诉讼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行政行为的决定书、造成损失的相关凭证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各个程序的时间限制,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