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证据保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能在特定情况下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支持。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证据保全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据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里明确指出了证据保全适用的两种主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证据可能灭失。这包括很多种情况,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可能会因为自然原因而腐烂、变质。例如,在一个涉及食品质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查封的食品如果不及时进行证据保全,随着时间推移就会过期变质,从而失去作为证据的价值。又或者作为证人的自然人可能因为疾病、年老等原因而无法在诉讼时提供证言。比如关键证人突发重病,生命垂危,若不及时对其证言进行保全,等其去世后,相关证言就无法获取了。 第二种情形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有些证据虽然不会马上灭失,但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难以获取。比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在诉讼期间很难再联系到;或者一些电子数据可能会因为技术原因被删除、篡改,而当事人又无法自行恢复或获取。例如,某公司的电子财务数据存放在特定服务器上,该服务器即将进行系统升级,升级过程中数据可能会被覆盖,如果不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这些数据以后就很难再取得。 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就可以考虑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会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总之,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为当事人在面对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时提供了法律保障。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一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证据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