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工伤赔偿的效力?


工伤赔偿效力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协议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是有效的。 从协议本身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说,签协议的双方,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得是能清楚知道自己行为后果的人,比如不能是精神状态有问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签协议。二是意思表示真实。简单讲,就是双方签协议的时候,都是真心实意要这么做的,没有受到欺骗、威胁等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不能威胁劳动者说不签就不给工资等。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内容不能和国家的强制法律对着干,也不能违背基本的道德伦理等。例如协议里不能约定工伤复发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这就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违法的。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有不同规定。由劳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因为这类组织本身就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前提的。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按合同法规定审查其效力。地方组织参与协调下达成的赔偿协议,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形成调解书,就有和裁判法律文书一样的执行力。 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后,觉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比如获得的赔偿与应得赔偿差距过大,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并且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