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后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能代替工伤待遇吗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公司提出和我签一个补偿协议,说是一次性解决这个事情。但我不太清楚这协议签了之后,和正常的工伤待遇有啥差别,想知道签了这个协议,是不是就不能再要工伤待遇了,这个协议能代替工伤待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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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通常不能代替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受伤员工的法定权益。这是为了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比如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待遇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随意剥夺。 如果用人单位以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可依据显失公平原则,启动劳动仲裁程序,重新主张工伤赔偿金。比如,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补偿协议,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不过,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一般应认定有效;但要是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总之,在工伤的伤残等级及可以主张的工伤待遇尚不明确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要特别慎重,最好在协商前就伤残情况、工伤待遇情况等咨询一下律师,在明确法定工伤待遇的前提下确定赔偿金额,从而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概念: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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