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中止是怎么回事?


行政诉讼执行中止,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以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执行中很多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执行中止的情形,虽然是民事诉讼法,但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可以类比适用。这些情形包括: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这很好理解,比如申请执行的一方觉得现在执行可能对自己或者对方不太合适,主动提出过一段时间再执行,那么法院就会裁定中止执行。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举个例子,如果执行的财产涉及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了合理的异议,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道理,就会中止执行,先处理这个异议。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比如被执行人死亡了,他的财产需要由继承人来继承,在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人是否承担义务之前,执行程序就得先停下来。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就像一家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破产或者合并了,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还没确定,执行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当出现执行中止的情况时,法院会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个裁定一旦作出,就立即生效,执行程序就暂时停止。等到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以后,执行程序会恢复。恢复执行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恢复。恢复执行后,之前已经进行的执行活动仍然有效,接着继续执行后续的内容。总之,行政诉讼执行中止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保证执行程序更加公平、合理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