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哪几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一审审理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时,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企业确实存在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也正确,程序也合法,这时如果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能就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是撤销判决。具体又分为判决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判决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那么法院就可能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种是履行判决。当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公民向某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该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法院可以判决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公民办理许可证。 第四种是给付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例如,行政机关拖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拆迁补偿款,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第五种是确认违法判决。如果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比如,行政机关已经拆除了违法建筑,但拆除程序违法,由于建筑已经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就可以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第六种是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例如,一个根本没有执法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种是变更判决。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比如,行政机关对某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可以判决适当降低罚款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