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减免?


在探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减免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通过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等方式来强制其履行缴纳义务,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常见形式。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的对象是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不是原本的罚款等行政决定内容。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存在减免可能性的。不过,要实现减免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公共利益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目标。如果减免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影响了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那么这种减免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减免行为导致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比如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等,同样不能进行减免。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也是减免的一个重要前提。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为了弥补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行动。比如,在环保领域,企业因超标排放被处以罚款和滞纳金,企业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排放达到了标准,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减免条件,应当及时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主动说明自身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及不会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决定是否给予减免。 总之,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但这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与行政机关沟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