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通知了开庭时间。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想提出管辖异议,可又不清楚谁有资格提出。我自己作为原告能提吗?被告、第三人能提吗?很想了解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的具体规定。
展开 view-more
  • #行政诉讼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指的是在行政诉讼里,哪些主体有权利对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首先来看原告。原告是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方。通常情况下,原告在选择起诉法院时,会基于一定的考虑。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是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比如,原告因为误解法律规定,向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之后意识到问题,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其中就包含了正确的管辖法院审理案件,所以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基础。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是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等主体。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也能够提出管辖异议。这是为了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让其在合适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例如,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受诉法院不在同一区域,且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被告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法律赋予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其地位类似于原告。如果其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自然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其参加诉讼后,如果发现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这同样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不适当的管辖法院参与诉讼而遭受不利影响。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在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以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它是行政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