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怎么算起的?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通俗来讲,就是你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要去法院告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去,超过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小张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为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小张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如果他对这个复议结果不满意,那么他就需要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去法院起诉。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某企业直接对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行为不服,想要去法院起诉,那它一般要在知道这个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六个月内去法院起诉。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纠纷,像房屋、土地等,从行政行为作出那天开始算,超过二十年再起诉,法院就不管了;其他类型的案件,超过五年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要是行政机关没告诉你可以在多久之内去法院起诉,那你从知道能起诉的时间开始算期限,但从你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开始算,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