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条件和规定中关于扣工资是怎样的?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现在正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单位说在工伤认定期间要扣我工资,我不太明白这合不合理。我想了解下工伤认定有啥条件,在工伤认定规定里,单位到底能不能扣我工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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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认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职工所受的伤或者患的病是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接下来谈谈工伤认定期间扣工资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期间,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单位是不能扣工资的,要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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