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有哪些质证技巧?


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对于行政诉讼原告来说,掌握质证技巧至关重要。 首先,要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比如,对于书证,要查看其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印件,要考虑其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关注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从关联性方面质证。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原告要判断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例如,被告提供的一份文件,要审查这份文件与原告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果没有关联,那么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第五十四条也明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再者,合法性也是质证的重要方面。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合法和取得方式合法。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应当有鉴定人签名而没有签名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也不能采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原告在质证时还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可以通过对比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指出被告证据的不足之处。比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最后,原告在质证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性,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有条理的质证。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逻辑推理,合理质疑被告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