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举证、补证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其中的举证和补证规则不太清楚。比如什么时候该举证,能补证的情况有哪些,具体规则是怎样的我都一头雾水。希望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举证和补证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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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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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举证和补证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诉讼中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是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比如,当您因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就要拿出证据,像相关的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等,来证明这个处罚是有道理的。 同时,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原告有举证的权利,但即使原告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该承担的举证责任还是得承担。 关于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接下来是补证规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行补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就要求当事人尽量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证据。 不过,如果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了解举证和补证规则是非常关键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举证和补证,这样才能更好地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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