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有哪些不予受理事项?

我想提起行政诉讼,但听说有些事项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也担心自己的诉求会因为属于这类事项而不被法院受理。所以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到底有哪些情况是法院明确不予受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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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一些事项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院不予受理。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例如国家进行的国防建设、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活动等。这些行为通常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为这类行为更多地涉及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国际关系,不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审查。 其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不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它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事项作出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这类行为如果存在问题,通常通过其他途径,如立法监督等方式来解决。 再者,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例如对公务员的升职、降职、奖励、处分等。《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决定是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权限作出的,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人事安排等问题,有其自身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最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权力,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于这类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了解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行政争议时,正确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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