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我申请了一项行政许可,都过去一段时间了还没消息。我想知道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多久内必须作出决定,超过期限又会怎样呢?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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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必须遵循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相关的规定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所指的20日和可能延长的10日,都是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其次,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政许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情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这意味着在有这些特殊程序的情况下,决定期限可能会延长,但这些特殊程序所花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前面所说的基本期限内。 另外,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种统一或联合办理的方式,常见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大型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行政机关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要求督促该机关及时作出决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其尽快作出决定。 总之,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申请人也应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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