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是怎样,老人能否取消子女继承权?


首先来解释一下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失去了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旦继承权丧失,就意味着继承人不能再以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当继承人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其继承权自法定事由发生时起当然丧失,无需经过法院判决。而且这种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接下来谈谈老人能否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在法律上,老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老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就是说,如果老人不想让某个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完全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子女不得继承遗产。这样,在老人去世后,就会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该子女就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了。但要注意,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是有效的。形式要件方面,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实质要件方面,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