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规则,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其次是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还可能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查。然后是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最后是期限与送达阶段。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